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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小芳与被申请人韩福良、李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芳,韩福良,李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00-1号申请人:刘小芳,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韩福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立萍,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小芳与被申请人韩福良、李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小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福良、李立萍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999975元,案号:【(2017)鲁0683执882号】,查封被申请人韩福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程郭镇西程村的11050.40㎡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莱房权证程郭镇字第0855**号下的厂房(1幢1832.15㎡、2幢1868.09㎡)、无房权证的建筑物1300㎡(保全标的额8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9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小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福良、李立萍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999975元,【案号:(2017)鲁0683执882号】。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韩福良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程郭镇西程村的11050.40㎡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莱房权证程郭镇字第0855**号下的厂房(1幢1832.15㎡、2幢1868.09㎡)、无房权证的建筑物1300㎡(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韩福良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980元,由申请人刘小芳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