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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志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平,男,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王志平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韶钢厂往曲江区马坝镇江畔市场方向行驶至十六冶四村路段时,因措施不当摔倒在地上,造成王志平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志平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77.7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王志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志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