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燕清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5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燕清,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谎报警情于2012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3月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停止执行)。因涉嫌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燕清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燕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袁燕清使用号码为130××××1700、150××××7127、153××××9100的手机拨打10、119、122等报警电话谎称有人打架、发生火警等,共计拨打各类报警电话累计580余次。其中:2017年2月22日13时33分,被告人袁燕清用号码为130××××1700的手机拨打义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谎称其放在义乌市篁园路20号解百购物中心附近的农商银行的包丢了,内有现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7年3月2日11时40分,被告人袁燕清用号码为153××××9100的手机拨打义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谎称在义乌市千里马人才市场有个酒鬼用砖块打其。2017年3月3日13时47分,被告人袁燕清用号码为153××××9100的手机拨打义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谎称义乌市稠州西路和国贸大道鸡毛换糖门口房子外面的垃圾桶着火。2017年3月1日16时38分,被告人袁燕清用号码为153××××9100的手机拨打龙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谎称龙游县沐尘畲族乡马戍口村山上着火。2017年3月1日18时18分,被告人袁燕清用号码为153××××9100的手机拨打衢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谎称龙游县沐尘畲族乡马戍口村山上着火。现查明,被告人袁燕清所报警情情况均为虚构,其行为致使义乌市公安局、武警义乌市消防支队、龙游县公安局、龙游县溪口专职消防队出动多名警力调查处警,干扰了义乌市公安局,武警义乌市消防支队、龙游县公安局、龙游县溪口专职消防队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燕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楼某、李某、徐某、虞某、朱某、金某、张某1、丁某、赖某、张某2、郑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关于消防支队接报三起虚假火警的情况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报警电话录音报警通话记录,接处警信息记录,火警处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袁燕清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燕清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燕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燕清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