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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蓉与廖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蓉,廖林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502民初32号原告:罗蓉,女,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遥,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林波,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蓉诉被告廖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廖林波于2017年6月15日一次性向原告罗蓉返还房屋租赁费8000元;二、原告罗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罗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陈仕军人民陪审员  黄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