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奇华与江苏长三角牧业有限公司、肖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奇华,江苏长三角牧业有限公司,肖雷,程翠,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00号之一申请人:石奇华,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5382439-2。法定代表人:肖雷。被申请人:肖雷,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程翠,女,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肖红,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石奇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牧业有限公司、肖雷、程翠、肖红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石奇华以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的银行存单两份(户名为石奇华,账号为32XXXXX72,存入金额10万元。户名为石奇华,账号为32XXXXX45,存入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杨燕以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的银行存单两份(户名为杨燕,账号为32XXXXX97,存入金额为40万元。户名为杨燕,账号为32XXXXX48,存入金额为3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石奇华和担保人杨燕提供的财产能实现充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户名为石奇华、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账号为32XXXXX72、存入金额10万元;户名为石奇华、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账号为32XXXXX45、存入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存单两份。二、冻结户名为杨燕、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账号为32XXXXX97、存入金额为40万元;户名为杨燕、开设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账号为32XXXXX48、存入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存单两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