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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某某下落不明,相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鲍    继    荣审判员 李春人民陪审员郭学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家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