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某某下落不明,相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鲍 继 荣审判员 李春人民陪审员郭学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家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