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沈永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沈永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7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明珠城101-1、101-2、101-3、2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34260L。负责人:王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州、杨秀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贤,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沈永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