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树吉、刘艮莲与马生祥、侯春英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生祥,侯春英,王树吉,刘艮莲,宋团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生祥,男,1952年1月10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英,女,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吉,男,194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艮莲,女,1949年12月31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原审被告:宋团员,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上诉人马生祥、侯春英与被上诉人王树吉、刘艮莲、原审被告宋团员义务帮工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马生祥、侯春英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生祥、侯春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