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郑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郑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297号原告:李刚,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政权,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郑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员 余国英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