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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悦与沈阳市东方二十一蜂鸟网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悦,沈阳市东方二十一蜂鸟网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41号原告:梁悦,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东方二十一蜂鸟网吧,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阜新二街41号。投资人:肖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悦诉被告沈阳市东方二十一蜂鸟网吧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