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初字第4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贾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贾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初字第47255号原告: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双桥中路甲8号。法定代表人:庄映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芳,女,1981年4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法定代表人:贾永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利,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贾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和2015年6月15日,原告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60元,由原告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君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