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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东方木器加工厂、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东方木器加工厂,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树丽,杨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东方木器加工厂,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登封市。原审被告:郭树丽,女,汉族,1978年8月5日,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杨跃辉,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郑州市中原东方木器加工厂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原东方木器加工厂上诉称,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在郑州市,且涉案两处抵押房产均在郑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郭树丽及杨跃辉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