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东林与陈国民、聂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林,陈国民,聂世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75号原告:王东林,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陈国民,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聂世森,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东林诉被告陈国民、聂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从23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林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