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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东林与陈国民、聂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林,陈国民,聂世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75号原告:王东林,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陈国民,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聂世森,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东林诉被告陈国民、聂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从23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林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