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培武与被执行人刘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培武,刘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薛培武,男,1972年2月18日,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显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培武与被执行人刘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鞠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