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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茆国全与被告夏效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国全,夏效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839号原告:茆国全,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效兴,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城北路客运公司东大楼。原告茆国全与被告夏效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茆国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国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国全撤诉。审 判 员 应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