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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芳、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谢芳,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胡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芳与被执行人宜昌形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工资121563.96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