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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妍、赵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妍,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妍,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妍与被执行人赵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昌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