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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939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大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