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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雪艳、马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郭雪艳,马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雪艳,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马文杰,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雪艳、马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雪艳、马文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