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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25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4295702J。法定代表人:郭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时华,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时华起诉。本院认为,��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弋柯人民陪审员  林静人民陪审员  王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