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程相芬与刘连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芬,刘连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671号原告:程相芬,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学,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元,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程相芬与刘连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程相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相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程相芬负担。审判员 吕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