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靳忠良与蛟河市金海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忠良,蛟河市金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靳忠良,男,43岁。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矿长。申请执行人靳忠良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靳忠良工资款99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吉0281执49号案件向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法定代表人万金海名下暂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案号为:(2011)蛟民执字第894号]及其法定代表人万金海[案号为:(2015)蛟民执字第10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查明蛟河市金海煤矿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蛟河市金海煤矿已停产多年,且于2016年已申报关闭。因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书 记 员 鲍 晶书 记 员 鲍 晶(此件2页,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