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晓波与蒋永玲、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波,蒋永玲,黄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晓波,女,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蒋永玲,女,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黄晓华,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龚晓波与蒋永玲、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永玲、黄晓华除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