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某、韩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韩某,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住景县。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冀1127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27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林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