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士林、朱全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林,朱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林,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全军(曾用名朱军),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李士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全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杜庆堂审判员 杜凤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