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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125民初3364号原告:孙玲玲,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宾县,被告:魏明,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原告孙玲玲与被告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魏明当庭给付原告孙玲玲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偿还原告孙玲玲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偿还原告孙玲玲借款本金20000元。如逾期未偿还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孙玲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宇文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详 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