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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留贵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天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贵,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天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9民初201号 原告:王留贵,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 被告:沐川县天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沐川县舟坝新场镇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6922852455。 法定代表人:李骨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贵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天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留贵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原告王留贵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