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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素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83号黄素林,住所地青县木门店镇木门店二村245号,联系方式。北京建中裕隆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北,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宋玉芹。宋玉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富力桃园,联系电话1333378****。北京鸿鹄诚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西1000米路南沧海院内东排17号,联系电话1823286****。法定代表人:尚玉彬。尚玉彬,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2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中裕隆工贸有限公司、宋玉芹、北京鸿鹄诚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尚玉彬在银行的存款727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建中裕隆工贸有限公司宋玉芹北京鸿鹄诚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尚玉彬相当于727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北京建中裕隆工贸有限公司、宋玉芹、北京鸿鹄诚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尚玉彬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