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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建忠、卢国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卢国祝,韩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卢国祝,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韩成勇,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告韩成勇、卢国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卢国祝赔偿原告王建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428.40元;被执行人韩成勇赔偿原告王建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4753.6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