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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陈敏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陈敏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26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9座夹层、10座首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晓芬,女,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敏宜,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陈敏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晓芬到庭,被告陈敏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04月-2017年01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073.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207.33元为本金,自欠费月的后两个月的1日起按日5‰计算至被告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01月17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029.3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2016年04月-2016年12月的公摊电费共计399.82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6日,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碧桂园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碧桂园城市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后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对该物业进行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以及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等内容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购买碧桂园城市花园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01座2607房商品房,属于原告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并与原告签订了《碧桂园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7.33元,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04月开始拖欠原告费用,至2017年01月17日拖欠的款项已经达3502.51元。原告多次致电被告,且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单》,要求被告缴交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至今仍未能缴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交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事实,本院已记录在案。被告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2012年11月29日,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2015年11月24日,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庭审中陈述:2011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收楼,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计收物业费。公摊电费从供电局拿回来的发票、按照户数平均分摊,是原告先垫付。当月产生的物业费应在下月缴清,逾期开始计算违约金,比如4月份的物业费应在5月31前缴清,逾期则从6月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五。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碧桂园房产公司与广东碧桂园签订的《碧桂园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碧桂园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的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涉案2607房屋的产权人已实际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负有依约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缴2607房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2073.30元,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相关诉请提出抗辩并提供反证,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如前认定,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协议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告拒不到庭对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不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进行调整,原告诉请按每日5‰计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自欠费月的后两个月的1日开始起计,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摊电费的问题。公摊电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负担,且原告就公摊电费的产生及计算举证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的公摊电费399.82元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敏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607房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计2073.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207.33元为本金,自欠费月的后两个月的1日起按每日5‰分段累计至清偿所欠物业费之日止,即2016年4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如此类推);被告陈敏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支付公摊电费399.82元。被告陈敏宜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敏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