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61号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吴建国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72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国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72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和退赔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