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钟旭扬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旭扬,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钟旭扬,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该公司董事长。钟旭扬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3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钟旭扬购房首付款等共计9386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3.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