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韩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254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亚,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主审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