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124号罪犯孙义,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日期为2008年8月1日。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孙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21日减刑七个月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明审 判 员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玉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