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37号申请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被执行人: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住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德才路。法定代表人李庆文。在执行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房管、车管、工商、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