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3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远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陈远洪,王兴成,郝汝胜,潘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远洪,男。被执行人王兴成,男。被执行人郝汝胜,男。被执行人潘道红,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远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远洪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00万元内对四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陈远洪、王兴成、郝汝胜、潘道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远洪所有的开江县新宁镇的一处房屋。二、拍卖被执行人王兴成所有的开江县新宁镇的一处房屋。三、拍卖被执行人郝汝胜所有的开江县新宁镇的一处房屋。四、拍卖被执行人潘道红所有的开江县新宁镇的一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