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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刘传兵、张绍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刘传兵,张绍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桥西路172号。负责人:李文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贤,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兵,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张绍连,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被告刘传兵、张绍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