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与仝亚东、庞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仝亚东,庞素珍,仝东灿,马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6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住所地:襄城县中心路中段。负责人:周广伟,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超,任该支行职工。被告:仝亚东,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庞素珍,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仝东灿,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马月红,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被告仝亚东、庞素珍、仝东灿、马月红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一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相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