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群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群英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群英,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群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许群英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某某银行内,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民警至现场处理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传唤,并采用手掐、抓等手段,致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民警黄某、顾某、李某手部受伤。归案后,被告人许群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群英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群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人民警察证、证人黄某、顾某、李某、曹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群英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许群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群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