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春丽与谢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955号原告魏春丽,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谢海鹰,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丽与被告谢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魏春丽负担。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