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晓强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晓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9号罪犯丁晓强,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小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晓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丁晓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晓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晓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晓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7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