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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旭华、张正文非法持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华,张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旭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120986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梓坪村2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正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121886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梓坪村2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柳颖,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华及其辩护人陈钟、被告人张正文及其辩护人马柳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均系衡东县青石峰采石场的股东,被告人张旭华系青石峰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期间,青石峰采石场多次通过衡东县永兴民爆服务公司购买炸药用于采石。2013年青石峰采石场因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而被要求停工。因青石峰采石场部分炸药未使用完毕,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等12名股东共同商量决定,将剩余的炸药转移至张正文家的杂屋间存放。2013年,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与郭雨生等人将炸药搬至被告人张正文杂屋间存放一直至案发。2016年6月3日,衡东县公安局从张正文家扣押硝铵炸药423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正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劝告被告人张旭华投案,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旭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人龙理、郭雨生、彭兰英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旭华自愿认罪,提出炸药来源途径合法,是逐年积累下来的,不是一次性采购的,很多炸药已失效,其虽然是法人代表,但很久没有管事了。 辩护人陈钟提出:一、涉案的爆炸物为疑似爆炸物,不能确定为爆炸物,无法确认是否有爆炸力;二、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告人有自首的减轻情节,非法储存爆炸物是为了生产的需要,爆炸物来源合法,只是存储管理失误,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且系初犯,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正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马柳颖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文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疑似爆炸物物品具有爆炸力。二、即使被告人张正文构成犯罪,被告人有自首和立功的减轻情节,非法储存爆炸物是为了生产的需要,爆炸物来源合法,只是存储管理失误,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且系初犯,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均系衡东县青石峰采石场的股东,被告人张旭华系青石峰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期间,青石峰采石场多次通过衡东县永兴民爆服务公司购买炸药用于采石。2013年青石峰采石场因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而被要求停工。因青石峰采石场部分炸药未使用完毕,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等12名股东共同商量决定,将剩余的炸药转移至张正文家的杂屋间存放。2013年,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与郭雨生等人将炸药搬至被告人张正文杂屋间存放一直至案发。2016年6月3日,衡东县公安局从张正文家扣押硝铵炸药423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正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规劝被告人张旭华投案,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旭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 (3)衡东县吴集镇人民政府重大隐患报告和衡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安委办函(2016)15号督办函,证实上述二单位函告公安机关处理涉案爆炸物的事实。 (4)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表,证实青石峰采石场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23日在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炸药、雷管的情况。 (5)C4304242012037120123018号采矿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青石峰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8月1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3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龙理(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青石峰采石场在开采石头时,通过公安局申请爆破服务,审批同意后,由其公司配送炸药、雷管,因青石峰采石场有一个临时存储炸药、雷管的简易仓库,又有自己的爆破员,每次送5至10箱炸药给青石峰采石场,由青石峰采石场自己保管和爆破。每次都是炸药快用完时,采石场负责人张旭华、何国珍就打电话给其,要求配送炸药,其就配送炸药到青石峰采石场,最后一次是2013年4月23日,共10件乳化炸药。 (2)证人彭兰英(被告人张正文母亲)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正文与他人合伙开的青石峰采石场,手续齐全,由于采石场的工人被滚石砸死,所以大家打算采石场不开了,大约在2014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旭华和郭雨生到其家中,要把采石场的炸药搬至其家中,其问张旭华为什么不放到他家,张旭华说他家在装修。后张旭华、郭雨生和其儿子张正文将炸药搬至张正文杂物间。 (3)证人郭雨生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郭泽云在青石峰采石场有股份,最早是张旭华、谭振中、刘然、郑良玉四人有股份,后张旭华邀请其儿子和何国珍入股,再后来又有张正文等六个人入股,共有股东12人,其于2012年至2013年从事看守、保管工作。2012年,采石场一个工人被滚石砸死,停工一个月,准备继续开工时,遇群众阻工,12个股东开会准备停工,其提出仓库还有炸药,放在仓库不安全,经12个股东共同决定,将炸药搬至张正文家中。 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青石峰采石场的储存炸药仓库距路口200米,张正文杂屋间距路口西则400米,该杂屋间在进门的右侧墙壁边堆放炸药共计471千克,其中硝铵炸药423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 四、衡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3日出具的收条。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正文家扣押硝铵炸药423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并将扣押的炸药存放在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 五、衡公物鉴字(2016)307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样本中分别检出NH4+、NO3-和NH4+、Na+、NO3-。 六、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旭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青石峰采石场于1994年开办,大约在2000几年,由其与谭振中、郑良玉、刘然合伙经营,自2010年(或2011年)开始,又增加张正文等8个股东,总共12个股东合伙经营,2012年古历12月20日,由于滚石砸死了一采石民工,政府要求青石峰采石场停工,12个股东相互联系到采石场商量,大家认为,不知道政府何时同意开工,看护人员每个月要发2000元工资,不划算,提议将炸药转移,当时有人提出将炸药放其家中,因其家在装修,没有同意,后来,不知道是谁提出将炸药放张正文家中。于是,其与张正文、郭雨生将采石场的炸药搬至张正文家的杂屋间。这些炸药都是通过申请,由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在搬运炸药时,发现部分炸药已经回潮了,但因部分炸药还没有到期,想等开工时使用,其与张正文、何国珍均办理了爆破员证。另证实被告人张正文打电话要其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张正文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为青石峰采石场12个股东之一,2012年,因采石场出了安全事故,死了一个人,采石场停工,当时剩余的炸药就放在采石场的简易仓库,安排郭雨生看守,2013年上半年,12个股东开会商量,为节约开支,将炸药放置其家的杂屋间。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青石峰采石场按12股每股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和陈启兵、张运辉。后来12个股东算账时,曾提议将炸药卖给其,但因炸药已经回潮,其没有同意,2015年,其电话联系张旭华,要求将炸药处理好,因12个股东喊不齐,故一直没有处理,直至案发。另证实其办理了爆破员证,并做工作要张旭华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正文劝说被告人张旭华自动投案,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因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虽然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爆炸物品做了成分鉴定,但爆炸物品有使用年限,因保管的原因爆炸物可能存在潮湿,故涉案的爆炸物品是否具有爆破力存疑,经查,在卷证据表明,二被告人所在的青石峰采石场生产所需的炸药来源于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并一直用于爆破,爆破后剩余的炸药应当退回衡阳永兴民爆服务有限公司,而二被告人将涉案的爆炸物品存放于被告人张正文家中时其犯罪行为已成立。故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还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张正文还有立功的从轻情节,且涉案爆炸物来源合法,系用于正常的生产,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可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习惯,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对当地生产生活不良影响较小,二被告人均具有较好的监管、矫正环境。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旭华、张正文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对二被告人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张正文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旭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正文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硝铵炸药423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书清 人民陪审员  李冬清 人民陪审员  谭柏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校对责任人:周书清 打印责任人:李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