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杨起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杨起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26号申请人: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宝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忠,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起忠,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杨起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杨起忠给付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氧气款20649.8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6月20日前、2017年10月30日前分别付款12542元、8107.80元;若杨起忠未按上述约定的数额、期限付清款项,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欠款额20649.80元扣除杨起忠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同时杨起忠按未给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国信气体有限公司、杨起忠于2017年6月14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