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阳胜、黄建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阳胜,黄建业,黄真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阳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萍萍,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建业,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真治,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建业、黄真治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建业、黄真治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阳胜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8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建业、黄真治有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分别冻结和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建业、黄真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