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存贵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张修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张修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监3号监督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钱存贵之妻)丁玉荣,。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修文。钱存贵(已死亡)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张修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葫民终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钱存贵之妻丁玉荣不服,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葫检民行监[2016]2114000005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白文革审判员 刘永鸿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