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刘勇朝与邹德明、王银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朝,王银霞,邹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朝,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王银霞,女,1973年01月15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邹德明,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刘勇朝申请执行王银霞、邹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2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齐适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