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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昌县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广昌县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旺角小区7号楼1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5350572XM。法定代表人:饶钦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祥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广昌县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祥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昌县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祥明偿还借款纠纷款1304.14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曾祥明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300元及利息或被执行人曾祥明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