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20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顺德勒流镇金奇铜材购销部与被告冯绮婷、第三人冯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155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金奇铜材购销部与被告冯绮婷、第三人冯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0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606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7行冯绮婷的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XXXXXXXXXX”补正为“44010619XXXXXXXXXX”。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鹤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