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田英与被执行人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田英,赵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55号申请人唐田英,女,生于1981年11月12日,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海波,男,生于198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唐田英与被告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唐田英申请执行案款5000元及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5000元和受理费25元,已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剑审判员 赵功德审判员 常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