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华,刘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华被执行人刘长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元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开始,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长山工资收入500.00元,直至扣满21000.00元,扣留款由申请人刘瑞华凭此裁定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